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段干甲午
許允為吏部郎,多用其鄉裏,魏明帝遣虎賁收之。其婦出誡允曰:“明主可以理奪,難以情求。”既至,帝核問之。允對曰:“‘舉爾所知。’臣之鄉人,臣所知也。陛下檢校為稱職與不?若不稱職,臣受其罪。”既檢校,皆官得其人,於是乃釋。允衣服敗壞,詔賜新衣。初,允被收,舉家號哭。阮新婦自若雲:“勿憂,尋還。”作粟粥待,頃之允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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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子猷、子敬俱病篤,而子敬先亡。子猷問左右:“何以都不聞消息?此已喪矣!”語時了不悲。便索輿來奔喪,都不哭。子敬素好琴,便徑入坐靈床上,取子敬琴彈,弦既不調,擲地雲:“子敬!子敬!人琴俱亡。”因慟絕良久,月余亦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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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無故,玉不去身;大夫無故不徹縣,士無故不徹琴瑟。士有獻于國君,他日,君問之曰:“安取彼?”再拜稽首而后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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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廢海西公時,王元琳問桓元子:“箕子、比幹,跡異心同,不審明公孰是孰非?”曰:“仁稱不異,寧為管仲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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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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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南郡好獵,每田狩,車騎甚盛。五六十裏中,旌旗蔽隰。騁良馬,馳擊若飛,雙甄所指,不避陵壑。或行陳不整,(上鹿下君)兔騰逸,參佐無不被系束。桓道恭,玄之族也,時為賊曹參軍,頗敢直言。常自帶絳綿繩箸腰中,玄問“此何為?”答曰:“公獵,好縛人士,會當被縛,手不能堪芒也。”玄自此小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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