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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文豪野犬第—季樱花
愈子
子曰:“禮也者,理也;樂也者,節(jié)也。君子無理不動,無節(jié)不作。不能《詩》,于禮繆;不能樂,于禮素;薄于德,于禮虛。”子曰:“制度在禮,文為在禮,行之,其在人乎!”子貢越席而對曰:“敢問:夔其窮與?”子曰:“古之人與?古之人也。達于禮而不達于樂,謂之素;達于樂而不達于禮,謂之偏。夫夔,達于樂而不達于禮,是以傳此名也,古之人也。”
上官書春
謝車騎問謝公:“真長性至峭,何足乃重?”答曰:“是不見耳!阿見子敬,尚使人不能已。”
第五國慶
曾子曰:“喪有疾,食肉飲酒,必有草木之滋焉。以為姜桂之謂也。”
南宮友凡
彈棋始自魏宮內(nèi),用妝奩戲。文帝於此戲特妙,用手巾角拂之,無不中。有客自雲(yún)能,帝使為之。客箸葛巾角,低頭拂棋,妙踰於帝。
顓孫梓桑
君之喪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眾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納財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無算;士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;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。大夫之喪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眾士疏食水飲;妻妾疏食水飲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;婦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練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醬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飲酒者先飲醴酒。期之喪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飲酒。期終喪,不食肉,不飲酒,父在為母,為妻。九月之喪,食飲猶期之喪也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五月三月之喪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飲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飲酒可也。五十不成喪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則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則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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