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僧芳春
王、劉與桓公共至覆舟山看。酒酣後,劉牽腳加桓公頸。桓公甚不堪,舉手撥去。既還,王長(zhǎng)史語(yǔ)劉曰:“伊詎可以形色加人不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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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年之喪,以其喪拜;非三年之喪,以吉拜。三年之喪,如或遺之酒肉,則受之必三辭。主人衰绖而受之。如君命,則不敢辭,受而薦之。喪者不遺人,人遺之,雖酒肉,受也。從父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遺人可也。縣子曰:“三年之喪,如斬。期之喪,如剡。”三年之喪,雖功衰不吊,自諸侯達(dá)諸士。如有服而將往哭之,則服其服而往。期之喪,十一月而練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禫。練則吊。既葬,大功吊,哭而退,不聽事焉。期之喪,未喪,吊于鄉(xiāng)人。哭而退,不聽事焉。功衰吊,待事不執(zhí)事。小功緦,執(zhí)事不與于禮。相趨也,出宮而退。相揖也,哀次而退。相問也,既封而退。相見也。反哭而退。朋友,虞附而退。吊,非從主人也。四十者執(zhí)綍:鄉(xiāng)人五十者從反哭,四十者待盈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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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從柩與反哭,無(wú)免于堩。凡喪,小功以上,非虞附練祥,無(wú)沐浴。疏衰之喪,既葬,人請(qǐng)見之,則見;不請(qǐng)見人。小功,請(qǐng)見人可也。大功不以執(zhí)摯。唯父母之喪,不辟涕泣而見人。三年之喪,祥而從政;期之喪,卒哭而從政;九月之喪,既葬而從政;小功緦之喪,既殯而從政。曾申問于曾子曰:“哭父母有常聲乎?”曰:“中路嬰兒失其母焉,何常聲之有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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晉文王稱阮嗣宗至慎,每與之言,言皆玄遠(yuǎn),未嘗臧否人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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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真長(zhǎng)、王仲祖共行,日旰未食。有相識(shí)小人貽其餐,肴案甚盛,真長(zhǎng)辭焉。仲祖曰:“聊以充虛,何苦辭?”真長(zhǎng)曰:“小人都不可與作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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