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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结婚七年罪与泪1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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殷中軍嘗至劉尹所清言。良久,殷理小屈,遊辭不已,劉亦不復答。殷去後,乃雲:“田舍兒,強學人作爾馨語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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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之喪,居倚廬,寢苫枕塊,不說绖帶;齊衰之喪,居堊室,芐翦不納;大功之喪,寢有席,小功緦麻,床可也。此哀之發于居處者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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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中郎經曲阿後湖,問左右:“此是何水?”答曰:“曲阿湖。”謝曰:“故當淵註渟著,納而不流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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虞,杖不入于室;祔,杖不升于堂。為君母后者,君母卒,則不為君母之黨服。绖殺五分而去一,杖大如绖。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。除喪者,先重者;易服者,易輕者。無事不辟廟門。哭皆于其次。復與書銘,自天子達于士,其辭一也。男子稱名,婦人書姓與伯仲,如不知姓則書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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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崇每要客燕集,常令美人行酒。客飲酒不盡者,使黃門交斬美人。王丞相與大將軍嘗共詣崇。丞相素不能飲,輒自勉強,至於沈醉。每至大將軍,固不飲,以觀其變。已斬三人,顏色如故,尚不肯飲。丞相讓之,大將軍曰:“自殺伊家人,何預卿事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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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子之縣內: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。封方百里者九,其余方百里者九十一。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--為方百里者十,方十里者二十九;其余,方百里者八十,方十里者七十一。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--為方百里者十五,方十里者七十五;其余方百里者六十四,方十里者九十六。諸侯之下士祿食九人,中士食十八人,上士食三十六人。下大夫食七十二人,卿食二百八十八人。君食二千八百八十人。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,君食二千一百六十人。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,君食千四百四十人。次國之卿,命于其君者,如小國之卿。天子之大夫為三監,監于諸侯之國者,其祿視諸侯之卿,其爵視次國之君,其祿取之于方伯之地。方伯為朝天子,皆有湯沐之邑于天子之縣內,視元士。諸侯世子世國,大夫不世爵。使以德,爵以功,未賜爵,視天子之元士,以君其國。諸侯之大夫,不世爵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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