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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次道為宰相,人有譏其信任不得其人。阮思曠慨然曰:“次道自不至此。但布衣超居宰相之位,可恨!唯此壹條而已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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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以乘壺酒,束修,一犬賜人,若獻人,則陳酒執修以將命,亦曰乘壺酒,束修,一犬。其以鼎肉,則執以將命。其禽加于一雙,則執一雙以將命,委其余。犬則執紲;守犬,田犬,則授擯者,既受,乃問犬名。牛則執纼,馬則執靮,皆右之。臣則左之。車則說綏,執以將命。甲若有以前之,則執以將命;無以前之,則袒櫜奉胄。哭則執蓋。弓則以左手屈韣執拊。劍則啟櫝蓋襲之,加夫橈與劍焉。笏、書、修、苞苴、弓、茵、席、枕、幾、穎、杖、琴、瑟、戈有刃者櫝、策、龠,其執之皆尚左手。刀卻刃授穎。削授拊。凡有刺刃者,以授人則辟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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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廷尉以裘與從弟沈,沈辭不受。廷尉曰:“晏平仲之儉,祠其先人,豚肩不掩豆,猶狐裘數十年,卿復何辭此?”於是受而服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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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言之曰:“為上易事也,為下易知也,則刑不煩矣。”子曰:“好賢如《緇衣》,惡惡如《巷伯》,則爵不瀆而民作愿,刑不試而民咸服。大雅曰:‘儀刑文王,萬國作孚。’”子曰:“夫民,教之以德,齊之以禮,則民有格心;教之以政,齊之以刑,則民有遁心。故君民者,子以愛之,則民親之;信以結之,則民不倍;恭以蒞之,則民有孫心。《甫刑》曰:‘苗民罪用命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是以民有惡德,而遂絕其世也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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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為立社,曰王社。諸侯為百姓立社,曰國社。諸侯自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曰置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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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壙而歸,不敢入處室,居于倚廬,哀親之在外也;寢苫枕塊,哀親之在土也。故哭泣無時,服勤三年,思慕之心,孝子之志也,人情之實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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