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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鴻
為母之君母,母卒則不服。宗子,母在為妻禫。為慈母后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為父母、妻、長子禫。慈母與妾母,不世祭也。丈夫冠而不為殤,婦人笄而不為殤。為殤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久而不葬者,唯主喪者不除;其余以麻終月數者,除喪則已。箭笄終喪三年。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,繩屨。練,筮日筮尸,視濯,皆要绖杖繩屨。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筮日筮尸,有司告事畢而后杖,拜送賓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庶子在父之室,則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喪,則孫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諸侯吊于異國之臣,則其君為主。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所吊雖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喪服,則君于不錫衰。養有疾者不喪服,遂以主其喪。非養者入主人之喪,則不易己之喪服。養尊者必易服,養卑者否。妾無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婦之喪、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則舅主之。士不攝大夫。士攝大夫,唯宗子。主人未除喪,有兄弟自他國至,則主人不免而為主。
德水
範榮期見郗超俗情不淡,戲之曰:“夷、齊、巢、許,壹詣垂名。何必勞神苦形,支策據梧邪?”郗未答。韓康伯曰:“何不使遊刃皆虛?”
夏侯夢雅
婦祔于祖姑,祖姑有三人,則祔于親者。其妻為大夫而卒,而后其夫不為大夫,而祔于其妻則不易牲;妻卒而后夫為大夫,而祔于其妻,則以大夫牲。為父后者,為出母無服。無服也者,喪者不祭故也。婦人不為主而杖者:姑在為夫杖,母為長子削杖。女子子在室為父母,其主喪者不杖,則子一人杖。
類谷波
荀中郎在京口,登北固望海雲:“雖未睹三山,便自使人有淩雲意。若秦、漢之君,必當褰裳濡足。”
烏雅冬冬
王長史嘗病,親疏不通。林公來,守門人遽啟之曰:“壹異人在門,不敢不啟。”王笑曰:“此必林公。”
澹臺歡歡
投壺之禮,主人奉矢,司射奉中,使人執壺。主人請曰:“某有枉矢哨壺,請以樂賓。”賓曰:“子有旨酒嘉肴,某既賜矣,又重以樂,敢辭。”主人曰:“枉矢哨壺,不足辭也,敢以請。”賓曰:“某既賜矣,又重以樂,敢固辭。”主人曰:“枉矢哨壺,不足辭也,敢固以請。”賓曰:“某固辭不得命,敢不敬從?”賓再拜受,主人般還,曰:“辟。”主人阼階上拜送,賓般還,曰:“辟。”已拜,受矢,進即兩楹間,退反位,揖賓就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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