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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宣武既廢太宰父子,仍上表曰:“應(yīng)割近情,以存遠計。若除太宰父子,可無後憂。”簡文手答表曰:“所不忍言,況過於言?”宣武又重表,辭轉(zhuǎn)苦切。簡文更答曰:“若晉室靈長,明公便宜奉行此詔。如大運去矣,請避賢路!”桓公讀詔,手戰(zhàn)流汗,於此乃止。太宰父子,遠徙新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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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月也,驅(qū)獸毋害五谷,毋大田獵。農(nóng)乃登麥,天子乃以彘嘗麥,先薦寢廟。是月也,聚畜百藥。靡草死,麥秋至。斷薄刑,決小罪,出輕系。蠶事畢,后妃獻繭。乃收繭稅,以桑為均,貴賤長幼如一,以給郊廟之服。是月也,天子飲酎,用禮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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殷中軍與人書,道謝萬“文理轉(zhuǎn)遒,成殊不易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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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渾與婦鐘氏共坐,見武子從庭過,渾欣然謂婦曰:“生兒如此,足慰人意。”婦笑曰:“若使新婦得配參軍,生兒故可不啻如此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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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戎父渾有令名,官至涼州刺史。渾薨,所歷九郡義故,懷其德惠,相率致賻數(shù)百萬,戎悉不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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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言之曰:“為上易事也,為下易知也,則刑不煩矣。”子曰:“好賢如《緇衣》,惡惡如《巷伯》,則爵不瀆而民作愿,刑不試而民咸服。大雅曰:‘儀刑文王,萬國作孚。’”子曰:“夫民,教之以德,齊之以禮,則民有格心;教之以政,齊之以刑,則民有遁心。故君民者,子以愛之,則民親之;信以結(jié)之,則民不倍;恭以蒞之,則民有孫心。《甫刑》曰:‘苗民罪用命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是以民有惡德,而遂絕其世也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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