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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戊午
曾子寢疾,病。樂正子春坐于床下,曾元、曾申坐于足,童子隅坐而執燭。童子曰:“華而睆,大夫之簀與?”子春曰:“止!”曾子聞之,瞿然曰:“呼!”曰:“華而睆,大夫之簀與?”曾子曰:“然,斯季孫之賜也,我未之能易也。元,起易簀。”曾元曰:“夫子之病革矣,不可以變,幸而至于旦,請敬易之。”曾子曰:“爾之愛我也不如彼。君子之愛人也以德,細人之愛人也以姑息。吾何求哉?吾得正而斃焉斯已矣。”舉扶而易之。反席未安而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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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母之君母,母卒則不服。宗子,母在為妻禫。為慈母后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為父母、妻、長子禫。慈母與妾母,不世祭也。丈夫冠而不為殤,婦人笄而不為殤。為殤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久而不葬者,唯主喪者不除;其余以麻終月數者,除喪則已。箭笄終喪三年。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,繩屨。練,筮日筮尸,視濯,皆要绖杖繩屨。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筮日筮尸,有司告事畢而后杖,拜送賓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庶子在父之室,則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喪,則孫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諸侯吊于異國之臣,則其君為主。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所吊雖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喪服,則君于不錫衰。養有疾者不喪服,遂以主其喪。非養者入主人之喪,則不易己之喪服。養尊者必易服,養卑者否。妾無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婦之喪、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則舅主之。士不攝大夫。士攝大夫,唯宗子。主人未除喪,有兄弟自他國至,則主人不免而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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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南郡與殷荊州共談,每相攻難。年余後,但壹兩番。桓自嘆才思轉退。殷雲:“此乃是君轉解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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袂圜以應規;曲袷如矩以應方;負繩及踝以應直;下齊如權衡以應平。故規者,行舉手以為容;負繩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義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動,直以方”也。下齊如權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規矩取其無私,繩取其直,權衡取其平,故先王貴之。故可以為文,可以為武,可以擯相,可以治軍旅,完且弗費,善衣之次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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麻者不紳,執玉不麻。麻不加于采。國禁哭,則止朝夕之奠。即位自因也。童子哭不偯,不踴,不杖,不菲,不廬。孔子曰:“伯母、叔母,疏衰,踴不絕地。姑姊妹之大功,踴絕于地。如知此者,由文矣哉!由文矣哉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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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葛宏在西朝,少有清譽,為王夷甫所重,時論亦以擬王。後為繼母族黨所讒,誣之為狂逆。將遠徙,友人王夷甫之徒,詣檻車與別。宏問:“朝廷何以徙我?”王曰:“言卿狂逆。”宏曰:“逆則應殺,狂何所徙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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