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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小县城的故事第二部
納喇永景
京房與漢元帝共論,因問(wèn)帝:“幽、厲之君何以亡?所任何人?”答曰:“其任人不忠。”房曰:“知不忠而任之,何邪?”曰:“亡國(guó)之君,各賢其臣,豈知不忠而任之?”房稽首曰:“將恐今之視古,亦猶後之視今也。”
回一玚
子曰:“小人溺于水,君子溺于口,大人溺于民,皆在其所褻也。夫水近于人而溺人,德易狎而難親也,易以溺人;口費(fèi)而煩,易出難悔,易以溺人;夫民閉于人,而有鄙心,可敬不可慢,易以溺人。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。《太甲》曰:‘毋越厥命以自覆也;若虞機(jī)張,往省括于厥度則釋。’《兌命》曰:‘惟口起羞,惟甲胄起兵,惟衣裳在笥,惟干戈省厥躬。’《太甲》曰:‘天作孽,可違也;自作孽,不可以逭。’《尹吉》曰:‘惟尹躬天,見于西邑;夏自周有終,相亦惟終。’”
斛庚申
簡(jiǎn)文語(yǔ)嘉賓:“劉尹語(yǔ)末後亦小異,回復(fù)其言,亦乃無(wú)過(guò)。”
澹臺(tái)戊辰
禰衡被魏武謫為鼓吏,正月半試鼓。衡揚(yáng)枹為漁陽(yáng)摻檛,淵淵有金石聲,四坐為之改容。孔融曰:“禰衡罪同胥靡,不能發(fā)明王之夢(mèng)。”魏武慚而赦之。
帖閼逢
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?qū)嬮T之外杖,寢門之內(nèi)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(zhí)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(guó)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(nèi)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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