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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寇斯
謝公始有東山之誌,後嚴(yán)命屢臻,勢不獲已,始就桓公司馬。於時(shí)人有餉桓公藥草,中有“遠(yuǎn)誌”。公取以問謝:“此藥又名‘小草’,何壹物而有二稱?”謝未即答。時(shí)郝隆在坐,應(yīng)聲答曰:“此甚易解:處則為遠(yuǎn)誌,出則為小草。”謝甚有愧色。桓公目謝而笑曰:“郝參軍此過乃不惡,亦極有會。”
秋敏麗
君之喪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眾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納財(cái)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無算;士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;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。大夫之喪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眾士疏食水飲;妻妾疏食水飲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;婦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練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醬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飲酒者先飲醴酒。期之喪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飲酒。期終喪,不食肉,不飲酒,父在為母,為妻。九月之喪,食飲猶期之喪也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五月三月之喪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飲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飲酒可也。五十不成喪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則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則辭。
顓孫鑫
周仲智飲酒醉,瞋目還面謂伯仁曰:“君才不如弟,而橫得重名!”須臾,舉蠟燭火擲伯仁。伯仁笑曰:“阿奴火攻,固出下策耳!”
譙問楓
袂圜以應(yīng)規(guī);曲袷如矩以應(yīng)方;負(fù)繩及踝以應(yīng)直;下齊如權(quán)衡以應(yīng)平。故規(guī)者,行舉手以為容;負(fù)繩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義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動,直以方”也。下齊如權(quán)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規(guī)矩取其無私,繩取其直,權(quán)衡取其平,故先王貴之。故可以為文,可以為武,可以擯相,可以治軍旅,完且弗費(fèi),善衣之次也。
伯問薇
簡文雲(yún):“劉尹茗柯有實(shí)理。”
以巳
明帝問謝鯤:“君自謂何如庾亮?”答曰:“端委廟堂,使百僚準(zhǔn)則,臣不如亮。壹丘壹壑,自謂過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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