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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(zhàn)甲寅
世目謝尚為令達(dá),阮遙集雲(yún):“清暢似達(dá)。”或雲(yún):“尚自然令上。”
汝丙寅
王武子被責(zé),移第北邙下。於時(shí)人多地貴,濟(jì)好馬射,買地作埒,編錢幣地竟埒。時(shí)人號(hào)曰“金溝”。
萬俟德麗
管寧、華歆共園中鋤菜,見地有片金,管揮鋤與瓦石不異,華捉而擲去之。又嘗同席讀書,有乘軒冕過門者,寧讀如故,歆廢書出看。寧割席分坐曰:“子非吾友也。”
寒己
晉孝武年十二,時(shí)冬天,晝?nèi)詹惑鐝?fù)衣,但箸單練衫五六重,夜則累茵褥。謝公諫曰:“聖體宜令有常。陛下晝過冷,夜過熱,恐非攝養(yǎng)之術(shù)。”帝曰:“晝動(dòng)夜靜。”謝公出嘆曰:“上理不減先帝。”
八思潔
君之喪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眾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納財(cái)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無算;士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;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。大夫之喪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眾士疏食水飲;妻妾疏食水飲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;婦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練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醬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飲酒者先飲醴酒。期之喪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飲酒。期終喪,不食肉,不飲酒,父在為母,為妻。九月之喪,食飲猶期之喪也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五月三月之喪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飲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飲酒可也。五十不成喪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則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則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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