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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襄阳秘史襄阳秘史续未全篇
摩天銀
公侯有夫人,有世婦,有妻,有妾。夫人自稱于天子,曰老婦;自稱于諸侯,曰寡小君;自稱于其君,曰小童。自世婦以下,自稱曰婢子。子于父母則自名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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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中郎舉許玄度為吏部郎。郗重熙曰:“相王好事,不可使阿訥在坐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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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期之喪,三年也;期之喪,二年也。九月七月之喪,三時也;五月之喪,二時也;三月之喪,一時也。故期而祭,禮也;期而除喪,道也。祭不為除喪也。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,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。大功者主人之喪,有三年者,則必為之再祭。朋友,虞祔而已。士妾有子,而為之緦,無子則已。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,而父稅喪,己則否。降而在緦小功者,則稅之。為君之父母、妻、長子,君已除喪而后聞喪,則不稅。近臣,君服斯服矣;其余,從而服,不從而稅。君雖未知喪,臣服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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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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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月也,日窮于次,月窮于紀,星回于天。數將幾終,歲且更始。專而農民,毋有所使。天子乃與公、卿、大夫,共飭國典,論時令,以待來歲之宜。乃命太史次諸侯之列,賦之犧牲,以共皇天、上帝、社稷之饗。乃命同姓之邦,共寢廟之芻豢。命宰歷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數,而賦犧牲,以共山林名川之祀。凡在天下九州島之民者,無不咸獻其力,以共皇天、上帝、社稷、寢廟、山林、名川之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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