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阮籍遭母喪,在晉文王坐進酒肉。司隸何曾亦在坐,曰:“明公方以孝治天下,而阮籍以重喪,顯於公坐飲酒食肉,宜流之海外,以正風教。”文王曰:“嗣宗毀頓如此,君不能共憂之,何謂?且有疾而飲酒食肉,固喪禮也!”籍飲啖不輟,神色自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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袂圜以應規;曲袷如矩以應方;負繩及踝以應直;下齊如權衡以應平。故規者,行舉手以為容;負繩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義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動,直以方”也。下齊如權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規矩取其無私,繩取其直,權衡取其平,故先王貴之。故可以為文,可以為武,可以擯相,可以治軍旅,完且弗費,善衣之次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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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曰:“敢問何謂敬身?”孔子對曰:“君子過言,則民作辭;過動,則民作則。君子言不過辭,動不過則,百姓不命而敬恭,如是,則能敬其身;能敬其身,則能成其親矣。”公曰:“敢問何謂成親?”孔子對曰:“君子也者,人之成名也。百姓歸之名,謂之君子之子。是使其親為君子也,是為成其親之名也已!”孔子遂言曰:“古之為政,愛人為大。不能愛人,不能有其身;不能有其身,不能安土;不能安土,不能樂天;不能樂天,不能成其身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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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奕作剡令,有壹老翁犯法,謝以醇酒罰之,乃至過醉,而猶未已。太傅時年七、八歲,箸青布褲,在兄膝邊坐,諫曰:“阿兄!老翁可念,何可作此。”奕於是改容曰:“阿奴欲放去邪?”遂遣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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庾子嵩目和嶠:“森森如千丈松,雖磊砢有節目,施之大廈,有棟梁之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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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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