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碧魯文君
或問林公:“司州何如二謝?”林公曰:“故當攀安提萬。”
薄爾煙
王孝伯道謝公:“濃至。”又曰:“長史虛,劉尹秀,謝公融。”
司寇丙戌
大夫吊,當事而至,則辭焉。吊于人,是日不樂。婦人不越疆而吊人。行吊之日不飲酒食肉焉。吊于葬者必執(zhí)引,若從柩及壙,皆執(zhí)紼。喪,公吊之,必有拜者,雖朋友州里舍人可也。吊曰:“寡君承事。”主人曰:“臨。”君遇柩于路,必使人吊之。大夫之喪,庶子不受吊。妻之昆弟為父后者死,哭之適室,子為主,袒免哭踴,夫入門右,使人立于門外告來者,狎則入哭;父在,哭于妻之室;非為父后者。哭諸異室。有殯,聞遠兄弟之喪,哭于側室;無側室,哭于門內(nèi)之右;同國,則往哭之。
聞人風珍
君之喪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眾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納財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無算;士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;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。大夫之喪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眾士疏食水飲;妻妾疏食水飲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;婦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練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醬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飲酒者先飲醴酒。期之喪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飲酒。期終喪,不食肉,不飲酒,父在為母,為妻。九月之喪,食飲猶期之喪也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五月三月之喪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飲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飲酒可也。五十不成喪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則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則辭。
微生梓晴
蘇峻亂,諸庾逃散。庾冰時為吳郡,單身奔亡,民吏皆去。唯郡卒獨以小船載冰出錢塘口,蘧篨覆之。時峻賞募覓冰,屬所在搜檢甚急。卒舍船市渚,因飲酒醉還,舞棹向船曰:“何處覓庾吳郡?此中便是。”冰大惶怖,然不敢動。監(jiān)司見船小裝狹,謂卒狂醉,都不復疑。自送過浙江,寄山陰魏家,得免。後事平,冰欲報卒,適其所願。卒曰:“出自廝下,不願名器。少苦執(zhí)鞭,恒患不得快飲酒。使其酒足余年畢矣,無所復須。”冰為起大舍,市奴婢,使門內(nèi)有百斛酒,終其身。時謂此卒非唯有智,且亦達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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