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藺佩蘭
王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為立社,曰王社。諸侯為百姓立社,曰國社。諸侯自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曰置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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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歌者,使人繼其聲;善教者,使人繼其志。其言也約而達,微而臧,罕譬而喻,可謂繼志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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鐘毓、鐘會少有令譽。年十三,魏文帝聞之,語其父鐘繇曰:“可令二子來。”於是敕見。毓面有汗,帝曰:“卿面何以汗?”毓對曰:“戰戰惶惶,汗出如漿。”復問會:“卿何以不汗?”對曰:“戰戰栗栗,汗不敢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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疾病,外內皆掃。君大夫徹縣,士去琴瑟。寢東首于北牖下。廢床。徹褻衣,加新衣,體一人。男女改服。屬纊以俟絕氣。男子不死于婦人之手,婦人不死于男子之手。君夫人卒于路寢,大夫世婦卒于適寢,內子未命,則死于下室。遷尸于寢,士士之妻皆死于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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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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邾婁定公之時,有弒其父者。有司以告,公瞿然失席曰:“是寡人之罪也。”曰:“寡人嘗學斷斯獄矣:臣弒君,凡在官者殺無赦;子弒父,凡在宮者殺無赦。殺其人,壞其室,洿其宮而豬焉。蓋君逾月而后舉爵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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