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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道德经第29章原文和译文
徭戌
王子猷詣謝萬,林公先在坐,瞻矚甚高。王曰:“若林公須發並全,神情當復勝此不?”謝曰:“唇齒相須,不可以偏亡。須發何關於神明?”林公意甚惡。曰:“七尺之軀,今日委君二賢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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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者,冠縮縫,今也,衡縫;故喪冠之反吉,非古也。曾子謂子思曰:“汲!吾執親之喪也,水漿不入于口者七日。”子思曰:“先王之制禮也,過之者俯而就之,不至焉者,跂而及之。故君子之執親之喪也,水漿不入于口者三日,杖而后能起。”曾子曰:“小功不稅,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,而可乎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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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月也,養衰老,授幾杖,行糜粥飲食。乃命司服,具飭衣裳,文繡有恒,制有小大,度有長短。衣服有量,必循其故,冠帶有常。乃命有司,申嚴百刑,斬殺必當,毋或枉橈。枉橈不當,反受其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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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大將軍始下,楊朗苦諫不從,遂為王致力,乘“中鳴雲露車”逕前曰:“聽下官鼓音,壹進而捷。”王先把其手曰:“事克,當相用為荊州。”既而忘之,以為南郡。王敗後,明帝收朗,欲殺之。帝尋崩,得免。後兼三公,署數十人為官屬。此諸人當時並無名,後皆被知遇,於時稱其知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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阮思曠奉大法,敬信甚至。大兒年未弱冠,忽被篤疾。兒既是偏所愛重,為之祈請三寶,晝夜不懈。謂至誠有感者,必當蒙祐。而兒遂不濟。於是結恨釋氏,宿命都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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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公與嵇、阮壹面,契若金蘭。山妻韓氏,覺公與二人異於常交,問公。公曰:“我當年可以為友者,唯此二生耳!”妻曰:“負羈之妻亦親觀狐、趙,意欲窺之,可乎?”他日,二人來,妻勸公止之宿,具酒肉。夜穿墉以視之,達旦忘反。公入曰:“二人何如?”妻曰:“君才致殊不如,正當以識度相友耳。”公曰:“伊輩亦常以我度為勝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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