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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為君使者,已受命,君言不宿于家。君言至,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;使者歸,則必拜送于門外。若使人于君所,則必朝服而命之;使者反,則必下堂而受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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褚公於章安令遷太尉記室參軍,名字已顯而位微,人未多識。公東出,乘估客船,送故吏數人投錢唐亭住。爾時吳興沈充為縣令,當送客過浙江,客出,亭吏驅公移牛屋下。潮水至,沈令起仿徨,問:“牛屋下是何物?”吏雲:“昨有壹傖父來寄亭中,有尊貴客,權移之。”令有酒色,因遙問“傖父欲食餅不?姓何等?可共語。”褚因舉手答曰:“河南褚季野。”遠近久承公名,令於是大遽,不敢移公,便於牛屋下修刺詣公。更宰殺為饌,具於公前,鞭撻亭吏,欲以謝慚。公與之酌宴,言色無異,狀如不覺。令送公至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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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安年少時,請阮光祿道白馬論。為論以示謝,於時謝不即解阮語,重相咨盡。阮乃嘆曰:“非但能言人不可得,正索解人亦不可得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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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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鄉飲酒之禮:六十者坐,五十者立侍,以聽政役,所以明尊長也。六十者三豆,七十者四豆,八十者五豆,九十者六豆,所以明養老也。民知尊長養老,而后乃能入孝弟。民入孝弟,出尊長養老,而后成教,成教而后國可安也。君子之所謂孝者,非家至而日見之也;合諸鄉射,教之鄉飲酒之禮,而孝弟之行立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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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張問曰:“《書》云:‘高宗三年不言,言乃歡。’有諸?”仲尼曰:“胡為其不然也?古者天子崩,王世子聽于冢宰三年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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