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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《午夜凶铃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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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往來者雲:庾公有東下意。或謂王公:“可潛稍嚴,以備不虞。”王公曰:“我與元規雖俱王臣,本懷布衣之好。若其欲來,吾角巾徑還烏衣,何所稍嚴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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炮:取豚若將,刲之刳之,實棗于其腹中,編萑以苴之,涂之以謹涂,炮之,涂皆干,擘之,濯手以摩之,去其皽,為稻粉糔溲之以為酏,以付豚煎諸膏,膏必滅之,巨鑊湯以小鼎薌脯于其中,使其湯毋滅鼎,三日三夜毋絕火,而后調之以酰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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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母之君母,母卒則不服。宗子,母在為妻禫。為慈母后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為父母、妻、長子禫。慈母與妾母,不世祭也。丈夫冠而不為殤,婦人笄而不為殤。為殤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久而不葬者,唯主喪者不除;其余以麻終月數者,除喪則已。箭笄終喪三年。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,繩屨。練,筮日筮尸,視濯,皆要绖杖繩屨。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筮日筮尸,有司告事畢而后杖,拜送賓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庶子在父之室,則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喪,則孫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諸侯吊于異國之臣,則其君為主。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所吊雖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喪服,則君于不錫衰。養有疾者不喪服,遂以主其喪。非養者入主人之喪,則不易己之喪服。養尊者必易服,養卑者否。妾無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婦之喪、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則舅主之。士不攝大夫。士攝大夫,唯宗子。主人未除喪,有兄弟自他國至,則主人不免而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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劉遵祖少為殷中軍所知,稱之於庾公。庾公甚忻然,便取為佐。既見,坐之獨榻上與語。劉爾日殊不稱,庾小失望,遂名之為“羊公鶴”。昔羊叔子有鶴善舞,嘗向客稱之。客試使驅來,氃氋而不肯舞。故稱比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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穆公問于子思曰:“為舊君反服,古與?”子思曰:“古之君子,進人以禮,退人以禮,故有舊君反服之禮也;今之君子,進人若將加諸膝,退人若將隊諸淵,毋為戎首,不亦善乎!又何反服之禮之有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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始死,三日不怠,三月不解,期悲哀,三年憂--恩之殺也。圣人因殺以制節,此喪之所以三年。賢者不得過,不肖者不得不及,此喪之中庸也,王者之所常行也。《書》曰:“高宗諒闇,三年不言”,善之也;王者莫不行此禮。何以獨善之也?曰:高宗者武丁;武丁者,殷之賢王也。繼世即位而慈良于喪,當此之時,殷衰而復興,禮廢而復起,故善之。善之,故載之書中而高之,故謂之高宗。三年之喪,君不言,《書》云:「高宗諒闇,三年不言」,此之謂也。然而曰“言不文”者,謂臣下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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