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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行政处罚法二日三日五日七日不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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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謂治國必先齊其家者,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,無之。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國。孝者,所以事君也;弟者,所以事長也;慈者,所以使眾也。《康誥》 曰:“如保赤子。”心誠求之,雖不中,不遠矣。未有學養子而后嫁者也。一家仁,一國興仁;一家讓,一國興讓;一人貪戾,一國作亂,其機如此。此謂一言僨事, 一人定國。堯、舜率天下以仁,而民從之。桀、紂率天下以暴,而民從之。其所令反其所好,而民不從。是故君子有諸己而后求諸人,無諸己而后非諸人。所藏乎身不恕,而能喻諸人者,未之有也。故治國在齊其家。《詩》云:“桃之夭夭, 其葉蓁蓁。之子于歸,宜其家人。”宜其家人,而后可以教國人。《詩》云:“ 宜兄宜弟。”宜兄宜弟,而后可以教國人。《詩》云:“其儀不忒,正是四國。” 其為父子兄弟足法,而后民法之也。此謂治國在齊其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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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喪之禮,毀瘠不形,視聽不衰。升降不由阼階,出入不當門隧。居喪之禮,頭有創則沐,身有瘍則浴,有疾則飲酒食肉,疾止復初。不勝喪,乃比于不慈不孝。五十不致毀,六十不毀,七十唯衰麻在身,飲酒食肉,處于內。生與來日,死與往日。知生者吊,知死者傷。知生而不知死,吊而不傷;知死而不知生,傷而不吊。吊喪弗能賻,不問其所費。問疾弗能遺,不問其所欲。見人弗能館,不問其所舍。賜人者不曰來取。與人者不問其所欲。適墓不登壟,助葬必執紼。臨喪不笑。揖人必違其位。望柩不歌。入臨不翔。當食不嘆。鄰有喪,舂不相。里有殯,不巷歌。適墓不歌。哭日不歌。送喪不由徑,送葬不辟涂潦。臨喪則必有哀色,執紼不笑,臨樂不嘆;介胄,則有不可犯之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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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有問太傅:“子敬可是先輩誰比?”謝曰:“阿敬近撮王、劉之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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衛人以龜為有知也。陳子車死于衛,其妻與其家大夫謀以殉葬,定,而后陳子亢至,以告曰:“夫子疾,莫養于下,請以殉葬。”子亢曰:“以殉葬,非禮也;雖然,則彼疾當養者,孰若妻與宰?得已,則吾欲已;不得已,則吾欲以二子者之為之也。”于是弗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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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大饑,黔敖為食于路,以待餓者而食之。有餓者蒙袂輯屨,貿貿然來。黔敖左奉食,右執飲,曰:“嗟!來食。”揚其目而視之,曰:“予唯不食嗟來之食,以至于斯也。”從而謝焉;終不食而死。曾子聞之曰:“微與?其嗟也可去,其謝也可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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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為君使者,已受命,君言不宿于家。君言至,則主人出拜君言之辱;使者歸,則必拜送于門外。若使人于君所,則必朝服而命之;使者反,則必下堂而受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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