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宰父江梅
陳干昔寢疾,屬其兄弟,而命其子尊已曰:“如我死,則必大為我棺,使吾二婢子夾我。”陳干昔死,其子曰:“以殉葬,非禮也,況又同棺乎?”弗果殺。
子車己丑
二郗奉道,二何奉佛,皆以財賄。謝中郎雲:“二郗諂於道,二何佞於佛。”
端木高坡
為人子者:父母存,冠衣不純素。孤子當室,冠衣不純采。
樂正安寒
何驃騎亡後,徵褚公入。既至石頭,王長史、劉尹同詣褚。褚曰:“真長何以處我?”真長顧王曰:“此子能言。”褚因視王,王曰:“國自有周公。”
南宮翠嵐
侍食于長者,主人親饋,則拜而食;主人不親饋,則不拜而食。
閭丘紅梅
君之喪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眾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納財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無算;士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;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。大夫之喪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眾士疏食水飲;妻妾疏食水飲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;婦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練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醬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飲酒者先飲醴酒。期之喪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飲酒。期終喪,不食肉,不飲酒,父在為母,為妻。九月之喪,食飲猶期之喪也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五月三月之喪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飲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飲酒可也。五十不成喪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則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則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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