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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西寧
天子五年一巡守:歲二月,東巡守至于岱宗,柴而望祀山川;覲諸侯;問百年者就見之。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,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,志淫好辟。命典禮考時月,定日,同律,禮樂制度衣服正之。山川神只,有不舉者,為不敬;不敬者,君削以地。宗廟,有不順者為不孝;不孝者,君絀以爵。變禮易樂者,為不從;不從者,君流。革制度衣服者,為畔;畔者,君討。有功德于民者,加地進律。五月,南巡守至于南岳,如東巡守之禮。八月,西巡守至于西岳,如南巡守之禮。十有一月,北巡守至于北岳,如西巡守之禮。歸,假于祖禰,用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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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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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下之事上也,不從其所令,從其所行。上好是物,下必有甚者矣。故上之所好惡,不可不慎也,是民之表也。”子曰:“禹立三年,百姓以仁遂焉,豈必盡仁?《詩》云:‘赫赫師尹,民具爾瞻。’《甫刑》曰:‘一人有慶,兆民賴之。’大雅曰:‘成王之孚,下土之式。’”子曰:“上好仁,則下之為仁爭先人。故長民者章志、貞教、尊仁,以子愛百姓;民致行己以說其上矣。《詩》云:‘有梏德行,四國順之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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諸葛恢大女適太尉庾亮兒,次女適徐州刺史羊忱兒。亮子被蘇峻害,改適江虨。恢兒娶鄧攸女。於時謝尚書求其小女婚。恢乃雲:“羊、鄧是世婚,江家我顧伊,庾家伊顧我,不能復與謝裒兒婚。”及恢亡,遂婚。於是王右軍往謝家看新婦,猶有恢之遺法,威儀端詳,容服光整。王嘆曰:“我在遣女裁得爾耳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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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胤父作南平郡功曹,太守王胡之避司馬無忌之難,置郡於酆陰。是時胤十余歲,胡之每出,嘗於籬中見而異焉。謂胤父曰:“此兒當致高名。”後遊集,恒命之。胤長,又為桓宣武所知。清通於多士之世,官至選曹尚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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庾太尉少為王眉子所知。庾過江,嘆王曰:“庇其宇下,使人忘寒暑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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