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萬俟嘉赫
取半以下為投壺禮,盡用之為射禮。司射、庭長,及冠士立者,皆屬賓黨; 樂人及使者、童子,皆屬主黨。
司馬成娟
傳曰:“有從輕而重,公子之妻為其皇姑。有從重而輕,為妻之父母。有從無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從有服而無服,公子為其妻之父母。”傳曰:“母出,則為繼母之黨服;母死,則為其母之黨服。為其母之黨服,則不為繼母之黨服。”
剛蘊和
戴安道既厲操東山,而其兄欲建式遏之功。謝太傅曰:“卿兄弟誌業(yè),何其太殊?”戴曰:“下官‘不堪其憂’,家弟‘不改其樂’。”
余新兒
桓玄義興還後,見司馬太傅,太傅已醉,坐上多客,問人雲(yún):“桓溫來欲作賊,如何?”桓玄伏不得起。謝景重時為長史,舉板答曰:“故宣武公黜昏暗,登聖明,功超伊、霍。紛紜之議,裁之聖鑒。”太傅曰:“我知!我知!”即舉酒雲(yún):“桓義興,勸卿酒。”桓出謝過。
單于翠陽
奔父之喪,括發(fā)于堂上,袒降踴,襲绖于東方。奔母之喪,不括發(fā),袒于堂上,降踴,襲免于東方。绖即位成踴,出門哭止。三日而五哭三袒。適婦不為舅后者,則姑為之小功。
呼延倩
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?qū)嬮T之外杖,寢門之內(nèi)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(zhí)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(nèi)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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