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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馬麗珍
王平子目太尉:“阿兄形似道,而神鋒太俊。”太尉答曰:“誠不如卿落落穆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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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路去魯,謂顏淵曰:“何以贈我?”曰:“吾聞之也:去國,則哭于墓而后行;反其國,不哭,展墓而入。”謂子路曰:“何以處我?”子路曰:“吾聞之也:過墓則式,過祀則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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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三年之練冠,則以大功之麻易之;唯杖屨不易。有父母之喪,尚功衰,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。附于殤,稱陽童某甫,不名,神也。凡異居,始聞兄弟之喪,唯以哭對,可也。其始麻,散帶绖。未服麻而奔喪,及主人之未成绖也:疏者,與主人皆成之;親者,終其麻帶绖之日數(shù)。主妾之喪,則自绖至于練祥,皆使其子主之。其殯祭,不于正室。君不撫仆妾。女君死,則妾為女君之黨服。攝女君,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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晉簡文為撫軍時,所坐床上塵不聽拂,見鼠行跡,視以為佳。有參軍見鼠白日行,以手板批殺之,撫軍意色不說,門下起彈。教曰:“鼠被害,尚不能忘懷,今復(fù)以鼠損人,無乃不可乎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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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?qū)嬮T之外杖,寢門之內(nèi)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(zhí)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(nèi)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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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皇帝時,廷尉張闿在小市居,私作都門,早閉晚開。群小患之,詣州府訴,不得理,遂至檛登聞鼓,猶不被判。聞賀司空出,至破岡,連名詣賀訴。賀曰:“身被徵作禮官,不關(guān)此事。”群小叩頭曰:“若府君復(fù)不見治,便無所訴。”賀未語,令且去,見張廷尉當(dāng)為及之。張聞,即毀門,自至方山迎賀。賀出見辭之曰:“此不必見關(guān),但與君門情,相為惜之。”張愧謝曰:“小人有如此,始不即知,早已毀壞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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