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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乙
袂圜以應規;曲袷如矩以應方;負繩及踝以應直;下齊如權衡以應平。故規者,行舉手以為容;負繩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義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動,直以方”也。下齊如權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規矩取其無私,繩取其直,權衡取其平,故先王貴之。故可以為文,可以為武,可以擯相,可以治軍旅,完且弗費,善衣之次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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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夷甫以王東海比樂令,故王中郎作碑雲:“當時標榜,為樂廣之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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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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聞喪不得奔喪,哭盡哀;問故,又哭盡哀。乃為位,括發袒成踴,襲绖絞帶即位,拜賓反位成踴。賓出,主人拜送于門外,反位;若有賓后至者,拜之成踴,送賓如初。于又哭,括發袒成踴,于三哭,猶括發袒成踴,三日成服,于五哭,拜賓送賓如初。若除喪而后歸,則之墓,哭成踴,東括發袒绖,拜賓成踴,送賓反位,又哭盡哀,遂除,于家不哭。主人之待之也,無變于服,與之哭,不踴。自齊衰以下,所以異者,免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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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思之母死于衛,赴于子思,子思哭于廟。門人至曰:“庶氏之母死,何為哭于孔氏之廟乎?”子思曰:“吾過矣,吾過矣。”遂哭于他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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桓公將伐蜀,在事諸賢鹹以李勢在蜀既久,承藉累葉,且形據上流,三峽未易可克。唯劉尹雲:“伊必能克蜀。觀其蒲博,不必得,則不為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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