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歲兇,年谷不登,君膳不祭肺,馬不食谷,馳道不除,祭事不縣。大夫不食粱,士飲酒不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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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廟則釁之。其禮:祝、宗人、宰夫、雍人,皆爵弁純衣。雍人拭羊,宗人視之,宰夫北面于碑南,東上。雍人舉羊,升屋自中,中屋南面,刲羊,血流于前,乃降。門、夾室皆用雞。先門而后夾室。其衈皆于屋下。割雞,門當門,夾室中室。有司皆鄉室而立,門則有司當門北面。既事,宗人告事畢,乃皆退。反命于君曰:“釁某廟事畢。”反命于寢,君南鄉于門內朝服。既反命,乃退。路寢成則考之而不釁。釁屋者,交神明之道也。凡宗廟之器。其名者成則釁之以豭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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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中郎,孫丞公婦父。劉尹在撫軍坐,時擬為太常,劉尹雲:“蕭祖周不知便可作三公不?自此以還,無所不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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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丞相雲:“頃下論以我比安期、千裏。亦推此二人。唯共推太尉,此君特秀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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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子曰:“孝有三:大孝尊親,其次弗辱,其下能養。”公明儀問于曾子曰:“夫子可以為孝乎?”曾子曰:“是何言與!是何言與!君子之所為孝者:先意承志,諭父母于道。參,直養者也,安能為孝乎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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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母之君母,母卒則不服。宗子,母在為妻禫。為慈母后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為父母、妻、長子禫。慈母與妾母,不世祭也。丈夫冠而不為殤,婦人笄而不為殤。為殤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久而不葬者,唯主喪者不除;其余以麻終月數者,除喪則已。箭笄終喪三年。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,繩屨。練,筮日筮尸,視濯,皆要绖杖繩屨。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筮日筮尸,有司告事畢而后杖,拜送賓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庶子在父之室,則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喪,則孫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諸侯吊于異國之臣,則其君為主。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所吊雖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喪服,則君于不錫衰。養有疾者不喪服,遂以主其喪。非養者入主人之喪,則不易己之喪服。養尊者必易服,養卑者否。妾無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婦之喪、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則舅主之。士不攝大夫。士攝大夫,唯宗子。主人未除喪,有兄弟自他國至,則主人不免而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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