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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車辛
王長史登茅山,大慟哭曰:“瑯邪王伯輿,終當為情死。”
在柏巖
凡賜爵,昭為一,穆為一。昭與昭齒,穆與穆齒,凡群有司皆以齒,此之謂長幼有序。夫祭有畀輝胞翟閽者,惠下之道也。唯有德之君為能行此,明足以見之,仁足以與之。畀之為言與也,能以其余畀其下者也。輝者,甲吏之賤者也;胞者,肉吏之賤者也;翟者,樂吏之賤者也;閽者,守門之賤者也。古者不使刑人守門,此四守者,吏之至賤者也。尸又至尊;以至尊既祭之末,而不忘至賤,而以其余畀之。是故明君在上,則竟內之民無凍餒者矣,此之謂上下之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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阮渾長成,風氣韻度似父,亦欲作達。步兵曰:“仲容已預之,卿不得復爾。”
文屠維
陳元方子長文有英才,與季方子孝先,各論其父功德,爭之不能決,咨於太丘。太丘曰:“元方難為兄,季方難為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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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問曰:“杖者以何為也?”曰:孝子喪親,哭泣無數,服勤三年,身病體羸,以杖扶病也。則父在不敢杖矣,尊者在故也;堂上不杖,辟尊者之處也;堂上不趨,示不遽也。此孝子之志也,人情之實也,禮義之經也,非從天降也,非從地出也,人情而已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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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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