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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夷甫長裴成公四歲,不與相知。時共集壹處,皆當時名士,謂王曰:“裴令令望何足計!”王便卿裴。裴曰:“自可全君雅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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悼公之母死,哀公為之齊衰。有若曰:“為妾齊衰,禮與?”公曰:“吾得已乎哉?魯人以妻我。”季子皋葬其妻,犯人之禾,申祥以告曰:“請庚之。”子皋曰:“孟氏不以是罪予,朋友不以是棄予,以吾為邑長于斯也。買道而葬,后難繼也。”仕而未有祿者:君有饋焉曰獻,使焉曰寡君;違而君薨,弗為服也。虞而立尸,有幾筵。卒哭而諱,生事畢而鬼事始已。既卒哭,宰夫執(zhí)木鐸以命于宮曰:“舍故而諱新。”自寢門至于庫門。二名不偏諱,夫子之母名征在;言在不稱征,言征不稱在。軍有憂,則素服哭于庫門之外,赴車不載橐韔。有焚其先人之室,則三日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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齊王冏為大司馬輔政,嵇紹為侍中,詣冏咨事。冏設宰會,召葛旟董艾等共論時宜。旟等白冏:“嵇侍中善於絲竹,公可令操之。”遂送樂器。紹推卻不受。冏曰:“今日共為歡,卿何卻邪?”紹曰:“公協(xié)輔皇室,令作事可法。紹雖官卑,職備常伯。操絲比竹,蓋樂官之事,不可以先王法服,為吳人之業(yè)。今逼高命,不敢茍辭,當釋冠冕,襲私服,此紹之心也。”旟等不自得而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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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(zhí)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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郗超每聞欲高尚隱退者,輒為辦百萬資,並為造立居宇。在剡為戴公起宅,甚精整。戴始往舊居,與所親書曰:“近至剡,如官舍。”郗為傅約亦辦百萬資,傅隱事差互,故不果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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