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賀司空入洛赴命,為太孫舍人。經(jīng)吳閶門,在船中彈琴。張季鷹本不相識,先在金閶亭,聞弦甚清,下船就賀,因共語。便大相知說。問賀:“卿欲何之?”賀曰:“入洛赴命,正爾進(jìn)路。”張曰:“吾亦有事北京。”因路寄載,便與賀同發(fā)。初不告家,家追問迺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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石駘仲卒,無適子,有庶子六人,卜所以為后者。曰:“沐浴、佩玉則兆。”五人者皆沐浴、佩玉;石祁子曰:“孰有執(zhí)親之喪而沐浴、佩玉者乎?”不沐浴、佩玉。石祁子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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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眾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納財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無算;士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;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,食之無算。大夫之喪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眾士疏食水飲;妻妾疏食水飲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;婦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練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醬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飲酒者先飲醴酒。期之喪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飲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飲酒。期終喪,不食肉,不飲酒,父在為母,為妻。九月之喪,食飲猶期之喪也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五月三月之喪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飲酒,不與人樂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飲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飲酒可也。五十不成喪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則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則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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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射進(jìn)度壺,間以二矢半,反位,設(shè)中,東面,執(zhí)八算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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範(fàn)宣年八歲,後園挑菜,誤傷指,大啼。人問:“痛邪?”答曰:“非為痛,身體發(fā)膚,不敢毀傷,是以啼耳!”宣潔行廉約,韓豫章遺絹百匹,不受。減五十匹,復(fù)不受。如是減半,遂至壹匹,既終不受。韓後與範(fàn)同載,就車中裂二丈與範(fàn),雲(yún):“人寧可使婦無(巾軍)邪?”範(fàn)笑而受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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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孝伯問王大:“阮籍何如司馬相如?”王大曰:“阮籍胸中壘塊,故須酒澆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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