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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之喪: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既殯,授大夫世婦杖。子、大夫寢門之外杖,寢門之內輯之;夫人世婦在其次則杖,即位則使人執之。子有王命則去杖,國君之命則輯杖,聽卜有事于尸則去杖。大夫于君所則輯杖,于大夫所則杖。大夫之喪:三日之朝既殯,主人主婦室老皆杖。大夫有君命則去杖,大夫之命則輯杖;內子為夫人之命去杖,為世婦之命授人杖。士之喪:二日而殯,三日而朝,主人杖,婦人皆杖。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,于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。子皆杖,不以即位。大夫士哭殯則杖,哭柩則輯杖。棄杖者,斷而棄之于隱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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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詩》云:“瞻彼淇澳,菉竹猗猗。有斐君子,如切如磋,如琢如磨。 瑟兮僴兮,赫兮喧兮。有斐君子,終不可喧兮。”“如切如磋”者,道學也。 “如琢如磨”者,自修也。“瑟兮僴兮”者,恂傈也。“赫兮喧兮”者,威儀也。“有斐君子,終不可喧兮”者,道盛德至善,民之不能忘也。《詩》云:“於戲,前王不忘!”君子賢其賢而親其親,小人樂其樂而利其利,此以沒世不忘也。《康誥》曰:“克明德。”《大甲》曰:“顧諟天之明命。”《帝典》曰: “克明峻德。”皆自明也。湯之《盤銘》曰:“茍日新,日日新,又日新。”《康誥》曰:“作新民。” 《詩》曰:“周雖舊邦,其命維新。”是故君子無所不用其極。《詩》云:“邦畿千里,維民所止。”《詩》云:“緡蠻黃鳥,止于丘隅。” 子曰:“于止,知其所止,可以人而不如鳥乎?”《詩》云:“穆穆文王,於緝熙敬止!”為人君,止于仁;為人臣止于敬;為人子,止于孝;為人父,止于慈; 與國人交,止于信。子曰:“聽訟,吾猶人也。必也使無訟乎!”無情者不得盡其辭,大畏民志。此謂知本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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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子敬病篤,道家上章應首過,問子敬“由來有何異同得失?”子敬雲:“不覺有余事,惟憶與郗家離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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荀慈明與汝南袁閬相見,問潁川人士,慈明先及諸兄。閬笑曰:“士但可因親舊而已乎?”慈明曰:“足下相難,依據者何經?”閬曰:“方問國士,而及諸兄,是以尤之耳。”慈明曰:“昔者祁奚內舉不失其子,外舉不失其讎,以為至公。公旦文王之詩,不論堯舜之德,而頌文武者,親親之義也。春秋之義,內其國而外諸夏。且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,不為悖德乎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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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母之君母,母卒則不服。宗子,母在為妻禫。為慈母后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為父母、妻、長子禫。慈母與妾母,不世祭也。丈夫冠而不為殤,婦人笄而不為殤。為殤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久而不葬者,唯主喪者不除;其余以麻終月數者,除喪則已。箭笄終喪三年。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,繩屨。練,筮日筮尸,視濯,皆要绖杖繩屨。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筮日筮尸,有司告事畢而后杖,拜送賓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庶子在父之室,則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喪,則孫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諸侯吊于異國之臣,則其君為主。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所吊雖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喪服,則君于不錫衰。養有疾者不喪服,遂以主其喪。非養者入主人之喪,則不易己之喪服。養尊者必易服,養卑者否。妾無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婦之喪、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則舅主之。士不攝大夫。士攝大夫,唯宗子。主人未除喪,有兄弟自他國至,則主人不免而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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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小人溺于水,君子溺于口,大人溺于民,皆在其所褻也。夫水近于人而溺人,德易狎而難親也,易以溺人;口費而煩,易出難悔,易以溺人;夫民閉于人,而有鄙心,可敬不可慢,易以溺人。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。《太甲》曰:‘毋越厥命以自覆也;若虞機張,往省括于厥度則釋。’《兌命》曰:‘惟口起羞,惟甲胄起兵,惟衣裳在笥,惟干戈省厥躬。’《太甲》曰:‘天作孽,可違也;自作孽,不可以逭。’《尹吉》曰:‘惟尹躬天,見于西邑;夏自周有終,相亦惟終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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