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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母之君母,母卒則不服。宗子,母在為妻禫。為慈母后者,為庶母可也,為祖庶母可也。為父母、妻、長子禫。慈母與妾母,不世祭也。丈夫冠而不為殤,婦人笄而不為殤。為殤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久而不葬者,唯主喪者不除;其余以麻終月數者,除喪則已。箭笄終喪三年。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,繩屨。練,筮日筮尸,視濯,皆要绖杖繩屨。有司告具,而后去杖。筮日筮尸,有司告事畢而后杖,拜送賓。大祥,吉服而筮尸。庶子在父之室,則為其母不禫。庶子不以杖即位。父不主庶子之喪,則孫以杖即位可也。父在,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。諸侯吊于異國之臣,則其君為主。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。所吊雖已葬,主人必免。主人未喪服,則君于不錫衰。養有疾者不喪服,遂以主其喪。非養者入主人之喪,則不易己之喪服。養尊者必易服,養卑者否。妾無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婦之喪、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。祔,則舅主之。士不攝大夫。士攝大夫,唯宗子。主人未除喪,有兄弟自他國至,則主人不免而為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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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夏問諸夫子曰:“居君之母與妻之喪。”“居處、言語、飲食衎爾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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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者深衣,蓋有制度,以應規、矩、繩、權、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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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曰:“小人溺于水,君子溺于口,大人溺于民,皆在其所褻也。夫水近于人而溺人,德易狎而難親也,易以溺人;口費而煩,易出難悔,易以溺人;夫民閉于人,而有鄙心,可敬不可慢,易以溺人。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。《太甲》曰:‘毋越厥命以自覆也;若虞機張,往省括于厥度則釋。’《兌命》曰:‘惟口起羞,惟甲胄起兵,惟衣裳在笥,惟干戈省厥躬。’《太甲》曰:‘天作孽,可違也;自作孽,不可以逭。’《尹吉》曰:‘惟尹躬天,見于西邑;夏自周有終,相亦惟終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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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國有君喪,不敢受吊。外宗房中南面,小臣鋪席,商祝鋪絞紟衾,士盥于盤北。舉遷尸于斂上,卒斂,宰告子,馮之踴。夫人東面坐,馮之興踴。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:其終夜燎,及乘人,專道而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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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元方遭父喪,哭泣哀慟,軀體骨立。其母湣之,竊以錦被蒙上。郭林宗吊而見之,謂曰:“卿海內之俊才,四方是則,如何當喪,錦被蒙上?孔子曰:‘衣夫錦也,食夫稻也,於汝安乎?’吾不取也!”奮衣而去。自後賓客絕百所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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