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莊子逍遙篇,舊是難處,諸名賢所可鉆味,也而不能拔理於郭、向之外。支道林在白馬寺中,將馮太常共語,因及逍遙。支卓然標新理於二家之表,立異義於眾賢之外,皆是諸名賢尋味之所不得。後遂用支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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孔子曰:“射者何以射?何以聽?循聲而發,發而不失正鵠者,其唯賢者乎!若夫不肖之人,則彼將安能以中?”《詩》云:“發彼有的,以祈爾爵。”祈,求也;求中以辭爵也。酒者,所以養老也,所以養病也;求中以辭爵者,辭養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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郗公值永嘉喪亂,在鄉裏甚窮餒。鄉人以公名德,傳共飴之。公常攜兄子邁及外生周翼二小兒往食。鄉人曰:“各自饑困,以君之賢,欲共濟君耳,恐不能兼有所存。”公於是獨往食,輒含飯著兩頰邊,還吐與二兒。後並得存,同過江。郗公亡,翼為剡縣,解職歸,席苫於公靈床頭,心喪終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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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云:“君子弛其親之過,而敬其美。”《論語》曰:“三年無改于父之道,可謂孝矣。”高宗云:“三年其惟不言,言乃讙。”子云:“從命不忿,微諫不倦,勞而不怨,可謂孝矣。”《詩》云:“孝子不匱。”子云:“睦于父母之黨,可謂孝矣。故君子因睦以合族。”《詩》云:“此令兄弟,綽綽有裕;不令兄弟,交相為愈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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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父之喪,如未沒喪而母死,其除父之喪也,服其除服。卒事,反喪服。雖諸父昆弟之喪,如當父母之喪,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,皆服其除喪之服。卒事,反喪服。如三年之喪,則既顈,其練祥皆同。王父死,未練祥而孫又死,猶是附于王父也。有殯,聞外喪,哭之他室。入奠,卒奠,出,改服即位,如始即位之禮。大夫、士將與祭于公,既視濯,而父母死,則猶是與祭也,次于異宮。既祭,釋服出公門外,哭而歸。其它如奔喪之禮。如未視濯,則使人告。告者反,而后哭。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,則既宿,則與祭。卒事,出公門,釋服而后歸。其它如奔喪之禮。如同宮,則次于異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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褚公於章安令遷太尉記室參軍,名字已顯而位微,人未多識。公東出,乘估客船,送故吏數人投錢唐亭住。爾時吳興沈充為縣令,當送客過浙江,客出,亭吏驅公移牛屋下。潮水至,沈令起仿徨,問:“牛屋下是何物?”吏雲:“昨有壹傖父來寄亭中,有尊貴客,權移之。”令有酒色,因遙問“傖父欲食餅不?姓何等?可共語。”褚因舉手答曰:“河南褚季野。”遠近久承公名,令於是大遽,不敢移公,便於牛屋下修刺詣公。更宰殺為饌,具於公前,鞭撻亭吏,欲以謝慚。公與之酌宴,言色無異,狀如不覺。令送公至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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